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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師傅以安裝傢俱為生,在一次家居安裝時意外受傷。

案 情 簡 介

原告王師傅從事傢俱安裝,隨身帶了一些工具,一般收費60元/平方米。被告鴻業公司從事全屋傢俱定制。2018年8月某日,銅山區某社區客戶需要安裝傢俱,被告前往原告處安裝傢俱,並預付了5000元安裝費。被告根據客戶要求修改設計,即雙盆加單盆,然後將安裝工作移交給原告,並告知安裝要求。

與客戶預約後,原告單獨前往現場安裝,安裝過程中需要將格柵剪掉。

法 院 判 決

銅山區審理後認為: (1)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 (2)雙方當事人同意一次性支付5000元勞動報酬,而不是分期支付勞動報酬; (3)被告沒有限制原告的工作時間; (4)雙方當事人只同意原告為被告安裝客戶住所的傢俱,即原告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不再繼續提供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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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雙方的雇傭關係不應該被認可。雙方的民事責任應根據傢俱安裝過程中切割機是否對人造成損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原告從事傢俱安裝多年,對所攜帶的切割機操作熟練。他應該知道,在操作空間狹小、操作困難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原告應對自己操作不當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被告對原告的傷害沒有過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服務請求,原被告公司均未進行上訴,目前我國判決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據主審法官介紹,在司法實踐中,在當事人造成勞動侵權或損害的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原告與被告在勞動活動過程中的法律關係,往往是案件處理的關鍵。

在實踐中甚至理論上,確實很難區分雇傭合同和合同,服務損害的法律後果也大不相同,有時涉及其他被告(合同關係以外的人)的責任。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大多數當事人往往不簽訂書面合同,履約不是很嚴格,這增加了鑒定的難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關係下,雇主對勞動者因勞動侵權或者人身傷害造成的無過錯責任承擔責任,在合同關係下,雇主對雇員在勞動過程中造成的侵權或者損害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因此,這個問題迫切需要探討和澄清。

雇傭合同是指根據相關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技術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工程合同管理則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學生完成教學工作,交付中國勞動教育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應當能夠看到,承攬合同和雇傭關係合同具有些企業共性,如它們同屬勞務市場供給合同,合同主要目的的實現均有賴勞務的供給,且其性質均屬承諾、不要式、雙務、有償的合同。因此他們二者的區別,實際上就是在於“怎麼發展進行研究勞務”,而非問題在於“做什麼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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